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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腾讯诉抖音、多闪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双方围绕用户能否自主授权抖音和多闪使用自己从微信同步的头像昵称问题展开辩论。
据悉,本案涉及的纠纷源于2019年的社交产品之争。
2019年3月18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腾讯的诉请。2019年5月16日,抖音发布说明,称不认同腾讯的主张,但必须要执行法院禁令,建议通过微信/QQ注册、且头像昵称与微信/QQ一致的用户尽快更新头像、昵称。次日,抖音称已通知1076万相关用户,其中40%用户已经更换了头像、昵称。
2019年6月24日,案件第一次一审开庭,一直未出判决。
腾讯认为,用户的微信/QQ头像、昵称、好友关系等用户数据都属于腾讯公司的商业资源及合法商业利益。用户将自己的微信/QQ头像、昵称同步到其他平台后,在其他平台如何使用这些数据,也都必须经过腾讯同意。
腾讯主张,抖音和多闪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经过腾讯授权,侵犯了其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包括:一、在抖音的“好友推荐”中展示用户从微信/QQ同步而来的抖音账户头像、昵称;二、将腾讯提供给抖音的微信/QQ登录功能提供给多闪使用;三、将用户自微信/QQ同步而来的抖音账户头像、昵称数据提供给多闪,在多闪内使用;四、在多闪中提供邀请QQ/微信好友功能。
抖音和多闪则认为,用户在社交产品中上传、设置的头像和昵称,具有强个人属性,用户对该数据享有绝对控制权,包括使用权、可携带权等。抖音和多闪使用这部分数据前,已经通过弹窗提醒和用户协议等方式获得了用户授权。对于用户个人的头像和昵称数据,腾讯没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存储或者在先接触数据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权利来源,腾讯没有权利干涉抖音和多闪在自己的产品功能中如何使用已获得用户授权的用户数据。因此,抖音和多闪并未侵犯腾讯合法权益。
与2019年案件起诉时相比,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正式施行。这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认为:用户对于企业平台上产生的可识别的、专属性的个人数据拥有所有权,平台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就在不同产品服务和底部生态平台之间设置防火墙,这种情况侵害了社交平台用户对自己数据处理的知情同意权。一方面,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合理获取数据,限制用户数据权益,另一方面,平台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力,侵害中小企业的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