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带娃上班却致娃伤残 监护人和公司都有责任
2023-08-17 07:54:49 海西晨报


(资料图)

假期小孩无人照看,有些上班族只能选择“带娃上班”,但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安全风险。近日,同安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宝妈带娃上班却致娃伤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去年1月10日,因家中无人帮忙带娃,林芳(化名)带着2岁的叶娃(化名)到厦门A公司上班,并将孩子放置在公司一楼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把手机拿给叶娃玩,之后就赶到仓库开叉车装货。但她未注意到叶娃离开座位并跑到车后,在其倒车作业时不慎将叶娃压倒。听到哭喊声后,林芳和工友将叶娃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受伤严重,经过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后,叶娃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进行康复训练。经司法鉴定,叶娃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案发后,厦门A公司筹集8万元转给林芳用于垫付叶娃的医疗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公司职工为叶娃筹款用于治疗。叶娃一家也为此付出大量的医疗费。叶娃的监护人认为是厦门A公司违章指挥作业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由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经协商未果,叶娃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厦门A公司赔偿叶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芳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带未满3周岁的叶娃进入工作场所,且在工作过程中未安置好叶娃即进行生产作业,最终导致叶娃遭受伤害。林芳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故其应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侵权责任。其次,林芳作为被告公司员工未持有相关叉车驾驶资格证件,且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叶娃受伤,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厦门A公司承担40%的侵权责任。同时,该公司作为涉案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管理方,未能有效阻止叶娃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对叶娃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同安区法院依法认定叶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4926.68元。最终,同安区法院酌定由厦门A公司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352463.34元,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仍需向叶娃赔偿272463.34元。

一审作出判决后,厦门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厦门A公司同意支付叶娃款项人民币18万元,款项分二期支付;二、厦门A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完前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厦门A公司与林芳不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权利义务终结。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