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光某钱、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光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B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A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包含C号宅基地腾退补偿款3030491.4元、周转和期房补助费352000元等),光某钱、季某应得共计1691245.7元;2.诉讼费用由曲某丽承担。
被告辩称
(资料图片)
被告光某、曲某丽辩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光某名下,光某系该院落内的农业家庭户口,也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宅基地系光某的祖业产,院落内的房屋也并非光某与季某婚后建造,该院落内的房屋及宅基地均与季某无任何关系。
季某与光某在2001年11月2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时候(调解书案号为D号),双方约定婚生子光某钱由光某自行抚养,除了大衣柜、电饭锅和季某的本人衣物外,其余财产均归光某所有,调解书中也明确表示放弃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权利,剩余财产均归光某。
季某只是拆迁意义上的“空挂户”,除了针对户口给与的“人头费用”外,其他的补偿费用均与其无关。季某也清楚自己的拆迁地位,多年来对此也表示认可均未提出异议。光某钱在拆迁前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基本没有上过班,没有固定的收入。
光某钱系城镇居民户口,根据有关政策,居民户口无权因出资获得房屋的产权,更无权获得给与宅基地权利人或给与农民的土地等补偿了,光某钱也是拆迁所称的“空挂户”,其与光某系父子关系,除了除了针对户口给与的“人头费用”外,其他的补偿费用均与其无关。
法院查明
季某与光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光某钱,后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出具D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季某与光某离婚。二、男孩光某钱由光某自行抚养。三、季某的婚前财产大衣柜1个及本人衣物,共同财产电饭锅1个归其所有,其余财产归光某所有。四、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光某负担(已交纳)。”光某与曲某丽于201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
2016年12月16日,光某(被腾退人、乙方)与A村委会、B公司(腾退人、甲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号,认定宅基地面积24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2.91平方米;经认定乙方安置人口4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
分别为:产权人光某、之前妻季某、之子光某钱、之现妻曲某丽;乙方应得腾退补偿款总计为4130491.4元,A村委会、B公司安置房建设款110万元后,乙方实得的腾退补偿款为3030491.4元。
其中1.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及设备、装修附属物补偿款192475元,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款为1710100元;2.各项补助费及奖励合计2227916.4元。3.应付甲方安置房建设款(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安置人口*5500元/平方米),合计:110万元。
《安置计算单》载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1710100元、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为192475元;各项奖励中包含一次性奖励450000元、提前搬家奖15000元、工程配合奖244300元、腾退配合奖366450元、分阶段提前签约奖200000元;各项补助费中:综合补助费366450元、搬家补助费5716.4元、空调移机费1200元、有线电视300元、宽带移机费200元、热水器移机费300元、期房补助费240000元、周转补助费28800元、独生子女补助费50000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工程配合奖、腾退配合奖、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与宅基地面积有关。
根据《安置办法》第十三条,一个户口簿认定为一户,但夫妻分别立户的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立户的,合并认定为一户。提前搬家奖:按认定户籍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一次性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奖励费、分阶段提前签约奖系按照宅基地面积或一宗作为支付依据;综合补助费系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付;搬家补助费按照合法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家电改移补助费系按实物数量计算;周转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按被认定的被安置人口每人每月2000元,先期发放三年;独生子女补助费:按照独生子女证每证50000元;期房补助费按照每人20000元计算,先期发放三年。
2019年12月11日,共计向光某发放安置人数为4人的周转补助费192000元及期房补助费16万元,该费用系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的费用。现上述款项由光某、曲某丽持有。
另查,曲某丽户籍地为天津市E区。《宅基地及人口第三轮认定情况表》载明在册人口3人,不在册人口1人,户籍户3户;人口情况:光某、季某为在册农,光某钱为在册居,曲某丽为外阜农。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使用。经法院询问,A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在该村拆迁安置过程中,不再区分被安置人口是农民户或居民户。
再查,C号院系季某与光某婚后取得。光某钱成年后,该院落房屋未进行翻建。季某主张其离婚时,该院落内房屋未进行分割。曲某丽主张季某与光某离婚时,该院落房屋已经分割。
审理中,光某钱提交了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登记表、设备使用协议及购买家电发票复印件,依此主张《安置计算单》载明的空调移机费1200元、有线电视300元、宽带移机费200元、热水器移机费300元应由其享有。
曲某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光某钱在拆迁之前无业,生活由光某扶持。经询问,光某钱表示原件已由拆迁部门收回,无法提供原件。经法院审查,发票复印件无法辨认,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登记表、设备使用协议中客户处有光某钱签名。
裁判结果
一、光某、曲某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季某拆迁腾退补偿款845622.85元;二、光某、曲某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光某钱拆迁腾退补偿款845622.85元;三、驳回季某、光某钱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C号院原系季某与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季某的婚前财产大衣柜1个及本人衣物,共同财产电饭锅1个归其所有,其余财产归光某所有”,应视为C号院落内房屋归光某所有。季某主张C号院落内房屋未分割,证据不足。
本案诉争款项系C号院被拆迁房屋所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及奖励费、补助费。因季某、光某钱与光某均为在册人口,且不再区分户籍性质,故其三人对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均享有权利,应平均分割。曲某丽并非本村户籍,且未参与该院内房屋的建造,故相应的针对宅基地以及房屋的款项其无权享有,其中包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款、一次性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配合奖、分阶段提前签约奖、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因光某钱、季某对该院内房屋不享有权利,故光某钱、季某对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款不享有权利。提前搬家奖系按认定户籍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光某钱、季某与光某各为一户,故三人分别享有5000元补助。与宅基地有关的一次性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配合奖、分阶段提前签约奖、综合补助费应由季某、光某钱与光某均等享有。
搬家补助费系按照合法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因光某钱、季某对该院落内房屋均不享有权利,故该部分费用应由光某单独享有。对于空调移机费1200元、有线电视300元、宽带移机费200元及热水器移机费300元,光某钱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宽带互联网系其出资,其余证据无法辨认内容,故宽带移机费200元由光某钱享有,其余款项由光某、曲某丽持享有。
光某钱、季某与光某、曲某丽持均为被安置人,故周转补助费和期房补助费由四人均等享有;独生子女费系每证50000元,应由季某与光某各享有25000元。由于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口无差别地享有每人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故购买安置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应由各安置人平均负担,即每人负担安置房建设款为275000元。
经计算,光某钱、季某主张的款项1691245.7元未超出补偿标准,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因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待房屋交付后,双方可另行主张,因此本案中法院不予处理。